一、办案指南须知
(一)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二)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四)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五)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六)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七)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八)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九)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十)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十一)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十二)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十三)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十四)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十五)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十六)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十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十八)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1、诉讼权利
(1)如实供述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在接受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2)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指定的人员转达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核对笔录、讯问知情、亲笔书写供词和不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如果检察机关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检察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
如果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回答。
(6)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7)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
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后,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8)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有权申请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9)证明文件知悉权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接受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出示证明文件。
(10)控告、申诉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对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审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2、诉讼义务
(1)接受相关诉讼行为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接受检察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他诉讼行为。
(2)不得干扰作证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不得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接受讯问并在笔录上签名、按要求书写亲笔供词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检察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亲笔书写供述。
(4)接受检查、搜查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为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女性,检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检察人员为收集犯罪证据而进行的搜查。
(二)、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1、诉讼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被害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被害人保守秘密。如果被害人的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被害人有权要求保密。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被害人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被害人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被害人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被害人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被害人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6)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被害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被害人有权提出控告。
(7)获得保护的权利
如果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被害人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被害人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为被害人采取保护措施。
(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被害人有权要求对被害人进行询问的检察人员向被害人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果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被害人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被害人有权请求自行书写陈述,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如果被害人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交民事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如果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的时候,被害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10)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被害人若未满十八周岁,询问时将通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要求通知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被害人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询问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2、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被害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被害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被害人应当亲笔书写陈述。
(4)接受检查的义务
被害人应当接受为确定被害人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被害人是女性,检查被害人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三)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1、诉讼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证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证人保守秘密。如果证人的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有权要求保密。
(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证人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证人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证人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证人提供翻译。员应当向证人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证人有权请求自行书写证词,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3)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证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证人有权提出控告。
(4)获得保护和经济补助的权利
如果因在诉讼中作证,证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证人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证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为证人采取保护措施。
如果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证人有权获得补助。如果证人有工作单位,所在单位不得因证人作证而克扣或者变相克扣证人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5)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证人有权要求对证人进行询问的检察人员向证人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证人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6)特殊情况不被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
如果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非证人同意,否则司法机关不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7)未成年证人的特殊权利
证人若未满十八周岁,可以要求通知证人的法定代理人询问时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证人的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要求通知证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证人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询问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2、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并出庭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除外。
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证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证词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证人应当按照检察人员的要求亲笔书写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