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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制度
时间:2020-07-30  作者:  新闻来源:案件管理办公室  【字号: | |
    检务公开制度是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有关会议精神,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而制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的一项制度。扎实有效地深化检务公开,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检察机关、知悉检察职责与检察动态,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规范检察行为、推动检察权在阳光下规范运作。

  一、检务公开的制度价值

  检务公开制度是中国式检察民主的探索。根据最高检的《意见》,检务公开的意义可归结为以下三方面:第一,检务公开是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检察队伍素质,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第二,检务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第三,检务公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落实依法治国,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保障。

  上述三者的关系在于,提升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本身并不是检务公开的最终目的,检务公开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公开促公正,保障人民监督通畅,落实依法治国。检察民主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检察权具有独立性。引入外部监督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处理民众参与和检察权独立的关系。检察权还具有专门性,检察活动是由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专门群体做出的,检察活动的专业性决定了检察活动的独立性,为了保证检察权的有序行使,社会一般公众参与检务公开,也必然要限制在一定形式和范围里。因此,检务公开应以公众被动参与为主要形式,以主动参与决策为例外。并且,公开的基本形式应是以检察业务为依托,将检务公开贯穿于检察职能行使的全过程,以程序民主实现实体正义,即实现检察业务决策过程对诉讼参与人尽可能公开,做到有理有据,以这种具体的方式扩大每一名公众民主参与司法、监督检务的空间。

  二、当前深化检务公开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一)检务公开的思想认识滞后,主动公开意识不够强。我院大部分干警对检务公开的认识不够深入,认为实行检务公开是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未充分认识到检务公开是一项日常的工作;有的干警甚至认为当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程序已经很透明、规范,深化检务公开会干扰正常的办案秩序,有损检察机关的权威。

  (二)检务公开的方式方法较为单一,宣传力度不够大。多利用某个宣传日、某项法律出台和开展重大活动的时机进行检察宣传,采取印发宣传资料,设立检务公开栏、摆摊设点提供法律咨询、在时间、地点、人员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盲区,缺少创新性、灵活性,导致很多群众认为检察院是“检查”院,不知道检察院是干什么的。

  (三)检务公开的内容多流于形式,公开重点不够突出。对检务公开主要公开什么内容、公开范围多大、是否应涉及案件信息等思路不明晰,存有很大顾虑,具体实施中往往选择一些部门职能、规章制度、日常工作动态等予以公开,公布案件信息较少或不予公开;往往偏重于公布检务执行的结果,而忽视检务执行过程、程序的公开。

  (四)检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不明确。目前,在开展检务公开工作中,我院内各科室之间的工作协调问题、公开的内容和工作强度、如何保证全面充分公开、公开的技术和经费支持、监督制约机制、考核机制等,都不明确,如果没院领导的协调,“检务公开”将难以持续、有序、深入地开展。

  三、深化检务公开应处理好“四对关系”

  针对存在的问题,当前深化检务公开必须引导干警转变观念,拓宽公开渠道,处理好四对关系,从而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认知度,促进检察事业的健康科学发展。

  (一)深刻认识“要我公开”与“我要公开”的关系。检务公开是大势所趋,检察机关要转变理念,破除保守思想,依法、主动公开检务信息,提升执法公信力。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多方倾听和采纳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信息互通交流平台。不断探索完善案件信息公开,主动与举报人、律师、涉案人员亲属进行沟通交流,答疑说理,增进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

  (二)妥善把握“充分公开”与“严格保密”的关系。一方面,健全检察机关公开制度。严格执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对可以公开程序性案件、法律文书、必须及时主动予以在互联网上全面公开。同时,可根据有关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有针对性地公开申请事项。另一方面,遵守保密原则。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有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部情况等,不得对外公开。检察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检察机关保密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正确处理“科学指导”与“机制创新”的关系。信息化条件下,检务公开的载体和途径需要不断创新,但不能盲目创新,要加强科学指导。要定期组织开展检务公开专项活动、指导甄别公开与保密的内容、范围以及知情面。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业务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多向分院请示汇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检察人员严重违反检务公开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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