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人民检察院主办 今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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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密民生司法网 根治欠薪“老大难”
时间:2026-05-16  作者:李立洋 文继鹏  新闻来源:第一检察部  【字号: | |
开栏语


薪资报酬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恶意欠薪不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财产安全,还会扰乱正常用工秩序,引发矛盾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持续提升,劳动者依法维权渠道更加畅通,各类欠薪案件逐渐增多。那什么行为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期,墨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是墨玉县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墨玉县某公司拖欠96人次员工工资,合计46万余元,在拖欠员工工资至收到墨玉县人社局送达的限期整改指令书以后,仍未支付拖欠员工工资,在犯罪嫌疑人张某的控制、安排下,该某公司在收到货款后,陆续向犯罪嫌疑人张某个人银行账户转移收到的货款25万余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办案中面临嫌疑人抵触情绪、自身经济周转困难、追薪协调阻力大、涉案时间跨度长等多重难点。承办检察官迎难而上、主动担当,联系劳动者核实欠薪支付情况,逐步梳理还原完整案件事实。在查清犯罪事实与证据后,向张某阐明,检察机关已牢牢掌握其在公司经营及资金流转、劳动者证人证言、具体欠薪数额等相关联的核心证据,多次向犯罪嫌疑人张某释法说理,清晰阐释相关法律法规及恶意欠薪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危害。在公安和检察院的共同努力下,使犯罪嫌疑人张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即使在自身经济状况拮据,仍多方奔走、积极筹措资金,在提起公诉之前,全额结清拖欠的劳动报酬46万余元,并获得劳动者的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虽涉嫌犯罪,但能及时纠正错误,全额结清拖欠的员工工资,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理的法定条件。






为提升司法办案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墨玉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人社局代表、公安机关代表、律师等多方人员参加。

召开听证会之前,墨玉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劳动者对张某拟作不起诉的意见,充分考量劳动者谅解意愿,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听证过程中,通过向各位听证参加人员以先讲事实证据,再讲犯罪嫌疑人整改情况与挽救成果,并阐述拟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与政策等多方面进行充分说理,同时对张某予以训诫教育。

人社局参会代表表示,让其坐牢、判刑并非最终目的,核心重在教育惩戒、促使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过错,主动端正态度、履行还款义务,从根源上化解劳资纠纷,才是最终目标。

听证人员经充分讨论,一致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已全额支付拖欠员工工资、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张某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深刻认识到自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带来的危害性,真诚悔过,承诺今后必将引以为戒、遵纪守法,合法经营,绝不再触碰法律红线。同时,劳动者在足额领到工资后,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用心用情化解劳资矛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暖心举措表示感谢,对本案处理结果表示充分认可。



·墨玉检察 ·

墨玉县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训诫教育的同时,切实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挽回劳动者的“血汗钱”。下一步将持续深化检察监督职能,既要依法打击恶性欠薪行为,守护好劳动者的“钱袋子”,也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事后悔罪表现、补救举措及社会修复成效。既要守住司法办案底线,也要落实挽救教育,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供稿 | 第一检察部 李立洋 文继鹏

编辑 | 徐振杰

审核 | 王秀梅

终审 | 古丽妮尕尔 来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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